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保险业务类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下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我公司”)为关联方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出具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的保险业务类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我公司出具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作为被保险人的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该保险单于2020年12月3日经各方签署完毕。保险费以美元分期缴纳,保险单项下涉及关联方的预计最高保险费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981209040.40元(此金额系根据交易发生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5592进行折算)。该项目保险费并非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而是由项目企业支付。保费支付方并非我公司关联方。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为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在有关项目项下提供的贷款出具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
二、关联方与我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与我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
由于我公司一位离任未满12个月的股权董事同时是国家开发银行的董事,我公司将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关联方进行管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国家开发银行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42124836.5382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对公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委托贷款;依托中小金融机构发放转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信用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信用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开展自营和代客衍生品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顾问咨询;海外分支机构在开发银行授权范围内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子行(子公司)依法开展投资和投资管理、证券、金融租赁、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000184548
三、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我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该事项属于我公司正常业务范畴。预计该事项对我公司本期和近期财务收益影响有限,预计对我公司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我公司对该项目保险费率的定价遵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信保发〔2016〕81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定价依据
本项目的保险费率符合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属于正常定价。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概况
我公司出具以关联方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作为被保险人的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根据保险单规定,承保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在有关项目项下贷款的相关风险。该保险单于2020年12月3日经各方签署完毕。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险费以美元缴纳,交易结算方式为转账/电汇,保险单项下涉及关联方的预计最高保险费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981209040.40元,保险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生效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保险单有效期为保险责任生效后240个月。该项目保险费并非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而是由项目企业支付。保费支付方并非我公司关联方。
六、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20年4月15日,我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目。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2020年4月15日,我公司董事会召开2020年第四次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审议通过该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已离任。
七、我公司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按照监管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方法,截至该笔交易发生前,我公司2020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约为人民币85702.67万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