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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说案

代理迷踪 千里追查

  [背景] 在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中,海外买方委托代理人进行采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对买方来说,这种模式能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对代理人来说,掌握了资源并赚取佣金;对小企业来说,既可以大幅提高交易量,也节省了谈判成本。在友好而真实的合作关系下,此类贸易可以实现三赢,但在代理人或买方出现道德风险的合作关系下,此类贸易就演化成极为复杂的关系,欠款追讨难度升高,而最大的风险是出口企业无法对买方确立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中国信保就遇到不少因缺失代理授权协议而难以核实贸易关系的案件。本文就借助一宗疑难案件的曲折经历,与大家探讨如何防范代理人参与交易的贸易风险。

  一、来自代理人的订单

  (一)久违的证据

  努力了将近一年,两套关键性文件终于在2017年3月发送至中国信保理赔追偿部门的邮箱,这是一个老案子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可以对限额买方确立有效债权的定案证据。在经历了无数个煎熬的日子,中国信保和出口商经过中国-美国-香港千里追寻才将其找到。而这一切的开端,都要从2013年说起。

  (二)隐身的买方

  出口商自认识代理人A以后,就开始承接一个美国纽约买方B的贴牌服装加工订单,出口商并不认识这个美国买方,也未意识到需要去接触这个买方。订单都是从代理人A的邮箱直接发出,既不抄送B,也没有B签章的任何文件。订单的抬头只用小于正文一号的字体写着“Agent of B”。2013年10月,第一单生意做成,出口商入账40万美金,银行收汇水单显示付款人是买方B。作为一个小微企业,出口商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合作机会,所以当代理人提出要做全赊销的时候,出口商毫不犹豫找到了中国信保,中国信保根据出口商申请在美国买方B项下批复限额。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出口商按代理人发来的订单要求完成了近90万美金的货物,并按代理人的指示将货物发往限额买方之外的第三方仓库。然而,第一票货款应付款日过去了三个月,买方依旧没有还款动静,代理人也只是推脱说快要付款了,出口商再也按捺不住,向中国信保通报风险。

  二、扑朔迷离的代理关系 

  (一)关键环节代理关系证明文件缺失

  中国信保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与限额买方的销售合同关系,因此出口企业与限额买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关系,是本案获赔的关键。经核查本案贸易单证,涉案所有订单直接来自代理人邮箱,完全独立于限额买方B。代理人A从未向出口商出具过来自买方B的委托代理协议,而仅仅是在见面的时候提供过几张名片,上面用英文载明其为买方B的采购代理。本案代理关系证明文件缺失。

  (二)代理人获取出口商信任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载体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出口企业不会轻易凭借代理人单方出具的订单就送出90万美金货物的,更不可能以全赊销的付款方式放账。而这个案件的发生,正是因为双方在历史中有过愉快的合作,使得出口商对代理人A的身份深信不疑,从未要求对方提供过任何来自买方的书面文件。

  (三)代理人神秘失踪

  可是,在订单仅由代理人发出、货物按代理人指示出运第三方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几单成功的历史交易,不足以证明本案90万美金全赊销的真实买方就是B。于是,中国信保积极协助客户委托海外渠道向代理人了解情况、希望获取有利证据。然而,首次出师未捷,代理人已经停止营业,原工作人员和负责人都拒绝配合第三方调查。在没有委托代理文件或其他买方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代理人身份真假难辨。

  三、令人意外的买方  

  对买方B的调查是中国信保海外勘察工作的核心内容。买方有无对代理人A授权,买方有无收货,买方是否承认债务,都需要通过海外调查获得答案。然而,中国信保的海外追偿渠道告知,买方B的前首席财务官表示其公司早已于2015年12月30日停止营业,其并提供了一份企业价值评估报告。该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完成于2016年4月,是用于评估买方B是应当申请破产还是直接关门停业。前首席财务官表示,后由于资产不足,买方B未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对此,中国信保海外渠道解释称,许多财务严重困难的美国公司因为无法支付申请破产的高昂费用,会直接关门停业而不是进入破产程序,而基于有限公司的便利性,公司所有者无需承担公司债务。正由于买方B没有进入正式的破产程序,因此中国信保海外渠道无法获知买方 B的真实停业时间。而因为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前首席财务官拒绝配合其他调查工作。

  面对不完整的证据链、沉默的代理人、消失的买方,涉案贸易债权证明难度大、中国信保的核赔工作举步维艰。

   

  四、一波三折的货物追踪

  (一)美国PIERS海关信息显示限额买方未直接从本案出口商进口货物

  直接找买方、找代理补足证据的勘察难度大,中国信保开始对货物流启动扫雷式调查。从美国PIERS海关进出口数据网站查询后得知,买方B在过去一年中一共收到283笔货物,但没有一笔是来自于本案出口商,283笔出运的集装箱号与涉案货物毫无关联。涉案6票货物全部通过海运出货,提单显示的收货人都是同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不是买方B,而是一家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Q公司。买方指定货发第三方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情况,那么本案提单的收货人是不是也是买方指定呢?

  (二)本案实际贸易模式决定了货物的进口方不是限额买方

  经查明,本案贸易术语实际是DDP(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出口商有义务在美国目的港完成清关后,再将货物交付给买方。Q公司是出口商的美国代理清关公司,负责所有进口清关事务,清关后会安排将货物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因此,提单收货人不是买方是合理的,这也解释了为何PIERS系统查不到限额买方B与出口商有物流往来。

  (三)实际收货人是谁

  那90万美金的货物最终去了哪里?中国信保抓住Q公司这条线索,快马加鞭地继续深入调查。海外渠道协同努力数日后,反馈回来的消息却是:Q公司的电话和地址都已无效,官方公开渠道也显示企业信息失效,可能因为没有续费而未更新有效的经营信息,也可能已经停止营业。

  清关公司也无法联系上,如何追踪这批货物。中国信保不轻言放弃,继续请海外渠道联系提单上载明的货代O公司,希望通过O公司挖开缺口,查实货物最终的流向。所幸,O公司积极配合了海外渠道的问询,并提供了6份运输文件,显示其委托陆运公司G将货物送达订单约定的收货人P D CTR.,运输单上留下了货物签收的手签笔迹。

  P D CTR.曾出现在代理人发出的订单中,它是订单指定的收货人。那么P D CTR.和买方B是什么关系?签收人是不是限额买方B的员工?也许,P D CTR.可以告诉我们真相。然而,当中国信保海外渠道满怀希望地拨通P D CTR电话,对方表示该公司已不复存在,运输单显示的收货地址也已没有任何P D CTR.的踪影,线索再次中断……

  五、无能为力的中局

  根据出口商与中国信保签署的保险合同约定,中国信保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销售合同对限额买方确立无争议之贸易合同关系。本案项下,虽出口商和中国信保几经努力,出口商与买方的销售合同关系难以确立(无法证明代理人系代表限额买方下单),货物流向无法直接指向限额买方,贸易环节上的关键主体选择沉默,出口商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对限额买方确立无争议之贸易债权。中国信保只能向出口商出具阶段性意见:在出口商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其与限额买方真实、合法、有效且无争议的应收账款债权之前,中国信保暂无法承担保险责任。

   

  六、峰回路转的证据

  (一)代理采购协议

  在后续的数月中,出口商的负责人数次赶往香港,千辛万苦找到代理人A公司的前老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其倾诉了此案调查过程的艰辛、损失的惨重以及对代理关系的疑惑。被数次求助的诚心打动,代理人终于同意协助查找能够证明代理关系的证据。数周后,代理人告知出口商,终于找到了其与买方B签署的尘封已久的代理采购协议。代理采购协议很清晰地约定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买方B承担委托方的全部采购责任(含付款责任),因此也就明确了本案交易下,代理人A有权代买方B向出口商下单、且由买方B承担付款责任。

  (二)限额买方B的原始订单邮件

  过了数日,代理人A又提供了买方B就涉案交易下的全部原始订单邮件。原始订单邮件均从买方B的官方邮箱发出,收件人是代理人A,订单号与出口商收到的订单号一一对应,货品信息也基本一致,能够证明买方B指示代理人A向出口商采购了涉案项下所有货物。同时,相关订单指示货物发往上述P D CTR。

  至此,本案交易模式水落石出。本案代理身份得以证实,代理人A根据买方B授权、并根据买方B的具体订单向出口商下达订单、做出出货指令,出口商根据代理人A的指示将货物交付至买方B指定收货人。涉案提单显示货代也确认货物已交付至买方指定收货人。中国信保海外渠道也分析认为,基于买方与代理人的代理采购协议、买方的原始订单邮件,及本案实际货物交付情况,买方须就本案承担付款责任。中国信保也根据最新突破性证据,及时做出赔付决定,把几百万人民币赔款送到小微企业手中。

  七、前车之鉴

  关于代理商参与贸易的风险防范建议,中国信保已多次强调,在此,再次简单重申几项核心内容: 

  ()谨慎通过代理人交易

  如确实需要经过代理人交易的,建议也与买方建议直接联系,以核查代理身份的真实性,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获取一份真实的委托代理协议

  为确保协议真实,该委托代理协议必须由买方直接提供、并经买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必要时,可以要求买方就该份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公证。

  同时,为保证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效性,请确认委托代理协议授权范围、期间等可以覆盖出口商与买方进行的全部交易。

  关注代理人口碑

  选择有一定声誉的代理人,常联系常沟通,就贸易细节反复问询,如果代理人一知半解或者含糊其辞,请出口商务必提高警惕。

  (四)把握物流主动权 

  尽可能将货物直接发送限额买方,并密切跟踪货物动向,如发现不合理的端倪,立刻采取控货措施,或者尝试协商更有利的付款条件。对于货物发给第三方的要求,务必在核实确实为限额买方的有效指令后谨慎操作。

  严格管控大额订单的风险

  之前一直付款后发货的支付方式突然变更为全赊销,货款金额大幅提高,这类交易需要增设保障收款安全的屏障,例如收款前控货、收取一定比例预付款,请对方解释订单突然增加的原因等,避免掉入对方放长线钓大鱼的陷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