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7日 10:00
案情介绍
国内A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与泰国B公司签署出口销售合同,总金额为113616美元,支付方式为D/P30天。A公司发货后,将报关时的两票货物合并制作了一张新提单,货物品名由“摩托车整车”改为“摩托车散件”。货物到港后,B公司拒绝付款赎单。A公司与B公司反复交涉一个月后未果,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协助将货物退运回国。
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调查后发现,A公司报损时货物已经在当地海关滞港超过一个月。据泰国海关规定,退运货物必须由买家提供“不反对确认书”(No Objection Certificate),故中国信保决定立即委托当地追偿渠道介入此案。
(一)退运手续
为了将货物完整运回国内,追偿渠道向A公司提供了从泰国将货物退运回国内的手续:
1、取得B公司的“不反对确认书”;
2、A公司将正本提单放给国内的船运公司,船运公司将此提单作废后,通知船运公司的泰国代理将提货单放给追偿渠道指定的报关行;
3、A公司向追偿渠道指定的报关行提供准确无误的发票、装箱单明细、提单,每张单据都要有A公司的签字和盖章;
4、报关行把提货单、发票、装箱单明细、提单等所有单据提交泰国当地海关,经海关官员审查批准后,船运公司提取货物;
5、追偿渠道协助船运公司将海关货物移至保税区仓库,并协助船运公司将A公司货物运到船上。与此同时,船运公司制作一份新的回运提单,便于回运通关使用。
(二)货物退运一波多折
当进行到退运货物的第三个阶段时,追偿渠道发现A公司提供的装箱单上列示的货物既有散件又有整车,与A公司报关货物不一致。根据泰国海关规定,如报关货物与实际货物有明显差异,货物很可能以欺诈的嫌疑被海关罚没。在向A公司多次沟通及说明利害关系后,A公司最终书面确认出口货物中有摩托车整车。经过追偿渠道的努力,这批货物最终全部退回国内。
案件启示
(一)及时报损和减损的重要性
A公司在买方发生后未采取减损措施,并在货物滞港一个月才向中国信保报损,一方面延误了减损的最佳时机,增加了后续追讨工作的难度,并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因A公司履行保单义务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到A公司的索赔权益。
(二)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单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保险双方长期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的基石。本案中,被保险人企图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使追讨工作走了不少弯路,也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障。
(三)积累经验,与时俱进
与此案中泰国海关规定相类似,南亚三国(巴基斯坦、印度和孟加拉国)、一部分东南亚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土耳其、尼日利亚等国家海关对于进口货物退运都有买方出具“不反对确认书”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与这些国家的买家进行贸易时要特别注意当地海关规定,防止买家利用海关规定拒付货款。 (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