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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

  案例一:曾某涉黑社会犯罪洗钱案

  一、案件事实及洗钱手法:

  1.利用公司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熊某为南昌市某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拉拢村委会主任等手段,形成了以熊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底,熊某告知甲公司负责人其可以通过运作使该公司以底价购得该宗土地,但需收取“活动费”。本案被告人曾某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熊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根据熊某指派以乙公司的账户接受了甲公司转款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前期“活动费”。此后,为获取后续“活动费”,熊某安排其朋友与妻子成立丙公司,并以合同工程款名义多次通过丙公司账户收取甲公司转账,共计3200万元。

  2.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犯罪所得。为帮助熊某掩饰、隐瞒前述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曾某接受熊某指使,采取提供、使用上述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提现等手段帮助熊某将上述赃款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试图逃避监管。

  3.签订虚假合同掩饰犯罪所得。2016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得知熊某被立案侦查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曾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预付款合同,意图为熊某隐匿收到甲公司支付“活动费”的犯罪事实。

  二、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提现等手段隐匿人民币3700万元的来源、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无讼案例网)

  案例二:施某某等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一、案件事实及洗钱手法:

  1.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车辆、保险。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在明知夏某通过推广“能量锎”平台的方式实施金融诈骗犯罪,仍为夏某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夏某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车辆、保险。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在三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共计19016378.66元,后办理退保9000000元;被告人夏某某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共计504900元。

  2.通过取现、变卖车辆等方式藏匿犯罪所得。2018年4月,施某某明知夏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将夏某通过他人汇入其银行账户的1055800元取现,在使用部分后连同家中现金共计940000元藏匿于其弟弟被告人施小某空置房屋中。此外,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施小某等在明知夏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将多辆夏某出资的车辆变卖,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二、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施小某、李某某明知是他人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等便利,通过买卖、投资等方式转移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施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来源:无讼案例网)

  案例三:破解“洗钱”团伙新套路:数字货币诈骗

  5月18日,广州白云警方召开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近日,白云警方打掉首个利用数字货币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团伙,抓获嫌疑人共12名,缴获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涉案物品一批。

  据该案办案民警彭警官介绍,犯罪团伙利用超高收益投资项目吸引事主,在他们凭空打造的数字交易平台上投资,平台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交易,但事主的钱就被直接转入诈骗团伙的账号里。受骗案中的事主有些闲钱,因看某些网络推文推荐,遂以炒数字货币方式进行投资。一开始他投资了10万元,可以获利3-4万元,这位事主觉得收入相当可观,之后一直在追加资金,最后投入了310万元。犯罪团伙则在背后做一些假的“K线”,以及虚假的数字浮动,且制作非常逼真,令事主深信不疑并觉得自己赚了,不断吸引事主追加投入资金。

  电信诈骗分子和“洗钱”团伙勾结,加大了警方的追查难度。根据嫌疑人供述,诈骗分子正是利用数字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难以追查。诈骗分子前期收集了大量亲戚朋友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之类的转账设备,所以钱到账后,其就通过理财产品等形式,赎回转到其它银行卡上,化整为零,然后再化零为整。再重新把钱汇给境外卖比特币的商家,“入货”然后再卖出去。

  据了解,目前,警方已依法将其中6名嫌疑人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提醒,对于超高收益投资项目,市民要多留心眼。犯罪分子诈骗的资金一般都会分流到境外的“水房”,公安机关很难追缴回来。所以,广大群众进行投资、转账的过程中,要多留心眼,先验证对方是否有资质或者能力,再进行交易。

  (来源:中新视频)

  案例四:保健品公司逃税洗钱案

  一、案件经过

  某银行发现客户赵某借记卡账户交易异常,每日有大量个人将款项存入该账户,交易频繁,交易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北方城市较多,但单笔金额小,一般为千元左右,并定期通过网银业务将资金集中划出。该银行从基层网点获取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反映,曹某为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银行开立了单位结算账户,但交易并不频繁。

  反洗钱监管部门接收可疑交易线索后,对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X保健品有限公司系中美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牙膏系列产品。根据上述信息,反洗钱监管部门认为曹某、赵某个人账户资金交易可能与公司行为存在内在联系,决定将可疑交易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X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在负责公司经营期间,采用销售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等手法,将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汇入原公司出纳赵某在该银行的个人账户内,随后再转入其个人账户内,隐匿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涉嫌偷逃增值税500余万元。

  二、案件特征

  1.交易频繁,单笔金额小,金额存在不规则性

  赵某个人账户交易非常频繁,且单笔金额小,没有规则性,因此其资金交易应该和经营行为存在某些内在联系。

  2.工作日及双休日都有大量频繁交易

  赵某个人账户频繁交易不存在时间阶段性,每天都有发生,因此巩固了对其从事经营活动资金结算的判断。实际案例中,有些个人账户也会出现上述频繁、单笔金额小的收付特征,但是注意观察其交易的时间一般集中在国定假日及双休日,经侦查发现主要是由于国定节假日银行停止办理对公结算业务,一些企业为了保证节假日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故选择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待工作日再将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账户。

  3.资金来源地域分散,与个人所在单位的经营特征相符

  该案中赵某账户资金来源地域非常分散,与其资金去向曹某所在单位经营牙膏的生产经营特点吻合。

  (来源:搜狐网)

  案例五: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谢某某涉黑洗钱案件

  2020年5月19日上午,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起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2019年12月,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处主犯谢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余38名涉黑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谢某某、谢某甲等人网罗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在新溪镇A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至案发时已发展为以谢某某等3人为组织、领导者,谢某乙等7人为骨干成员,其他参加者超过30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组成“地下执法队”,有组织地走私柴油、冻肉,有组织地实施多起故意伤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谢某某自2005年当选A村主任后,通过贿选、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将多名团伙成员安排进A村“两委”,掌控村委管理权。

  该案件中,公安机关不仅针对涉案固定资产和银行流水制定侦查方案,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无形资产建立查控方案,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总价值3.7亿元。经法院判决,全案共追缴、没收现金及存款6851.9万元,追缴没收土地、房产、汽车、股权等,判处各被告人罚金2961.2万元。

  对谢某某利用其亲属转移、洗白资产的情形,专案组以洗钱案立案侦查,查清谢某某通过亲属购置公司、房产、地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约9000万人民币的情况。对谢某某涉黑组织走私行为,依法移交海关查处。

  (来源:人民网)

  案例六:帮丈夫“管钱”犯下洗钱罪,获刑3年罚金15万元

  2020年6月2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的丈夫王某(已另案判决)担任A公司达州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协助管理达州分公司业务工作,直接或参与向48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提成3546200元,其中部分存入银行卡。被告人吴某明知王某工作内容及所得收入均来源于投资公司提成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供王某转移其非法所得收益。其中,王某向尾号为577的卡号转款168万元,向尾号为767的卡号转款109.5万元。期间,吴某用以上款项购买了位于遂宁市的商业用房一间,价值176.56831万元,其中2015年8月18日用尾号为577的卡号支付了149.249万元;吴某还与B公司签订《放款居间服务合同》,向孟某和邓某分别转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该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搜狐网)

  案例七:网络“跑分”可能令你成为洗钱帮凶

  日前,一种利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进行“跑分”的兼职项目悄悄在贴吧、网络等渠道流行,其宣传语往往极具煽动性和诱惑性:“只需缴纳最低200元的押金,就可以参与抢单,最高按照2%获得佣金,一天稳赚2000元”等。所谓“跑分”, 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自己的微信或支付宝的收款码,为别人进行代收款,随后赚取佣金。然而,此种“跑分”行为极具风险,有可能涉及赌博、色情、欺诈收款等,不仅押金被骗走,自己还可能因此涉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移交司法机关。

  2019年12月份,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接到有关举报线索显示,某网络支付平台的多个账号异常,这些账号大部分是刚刚注册不久,且都存在短时间内接收大量转账汇款的情况。经侦查发现,从去年4月起,周某就在各大社交平台上招募“跑分”收款人员。招募来的“跑分”人员会先在某支付平台上注册并交纳几千或上万的“保证金”。然后,支付平台会随机向他们发布收款任务,“跑分”人员完成收款后,平台会从他们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并支付1%到1.4%的佣金。

  某支付平台的背后是一些境外赌博网站,‘跑分’人员其实就是帮助这些网站收取赌客的赌资,而赌博网站就只用和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不用和赌客直接交易,从而达到洗钱和规避打击的目的。

  2020年3月至6月,警方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17名,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超亿元。提醒广大群众注意:切勿因为眼前小利而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或银行卡,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网络赌博、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不仅自己将成为犯罪“帮凶”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

  (来源:中国新闻网)

  案例文章一:提高反洗钱意识 谨防疫情下的诈骗新手段

  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与百姓生活、社会治安息息相关。今年上半年来,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牵动人心,但在举国同心抗疫之际,部分不法分子伺机进行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并后续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进行洗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将与大家分享疫情之下的新型电信诈骗手段,提醒大家警惕新型骗局,提高反洗钱意识,阻断犯罪分子的洗钱之路。

  一、疫情下的电信诈骗手段

  (一)利用人们急需购买防疫物资、药品等心理进行诈骗

  手法1:冒充口罩生产厂家

  不法分子在抗疫期间冒充口罩生产厂家,以手上已囤积大量口罩为由,欺骗用户支付定金或全款,待用户按其指示支付款项后,诈骗分子随即将用户拉入黑名单,并同时将诈骗资金在多个支付账户内中转,最终转移至银行卡,完成诈骗资金的跨平台转移。

  手法2:冒充口罩商家进行虚假销售

  近期,青岛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利用虚假销售口罩信息实施诈骗案件。2月4日,青岛市反诈中心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各种防护口罩定制”信息,利用虚假销售口罩实施诈骗,涉案金额10余万元。

  手法3:谎称兜售新冠特效药进行诈骗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医疗机构、药物研究所等名义,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推销所谓的防疫“新药”、“进口抗疫药品”,用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新药,诱导受害人购买,进而实施诈骗。

  (二)利用人们同情与爱心等心理进行诈骗

  手法1:冒充公益组织、慈善机构实施诈骗。

  1月30日,广州揭阳警方侦破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社交网站等多种方式,冒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民政慈善组织名义,向群众发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献爱心”的虚假捐款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实施诈骗。

  手法2:谎称亲属等入院隔离等进行诈骗

  不法分子利用疫情时有学生或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及时返乡回家等情况,冒充学校或单位工作人员,谎称孩子、亲属、朋友出现发热、咳嗽、核酸检测阳性等新冠疫情相关症状,已被送入指定地点集中隔离或住院医治,并要求亲属向指定账户汇款,缴纳住院费、隔离费等,骗取钱财。

  (三)其他方式

  手法1:伪装酒店、航司等客服人员进行诈骗

  不法分子伪装为酒店、旅行团、火车、航空等工作人员,利用“退改签”名义实施诈骗。例如,假借航班因疫情取消等名义,以退还相关款项或发放补偿等为由,诱导受害人拨打电话,并进而诱导受害人点击“改签专用链接”输入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等,进而盗取账户余额。

  手法2:冒充公检法等工作人员等进行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公检法“办案人员”或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邮包被海关扣留”,需要交纳税费,从而引诱受害人点击付款链接或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等,利用人们对于对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度和良好形象,实施诈骗活动。

  二、留心交易特征,警惕电信骗局

  疫情电信诈骗往往具有以下交易特征,如接到相关短信、电话可以对此多加留意,谨防上当:首先,在交易工具方面,多使用网上汇款、支付宝、微信转账等非柜面交易工具,部分备注有“捐款”、“口罩款”等关键字。其次,在交易地域方面,收款账户的IP地址通常涉及国内传统电信诈骗高发地区,或泰国、菲律宾等国外电信诈骗高发地区。因此,提示大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下载APP或登录官网时,应仔细辨别是否为真实官方渠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切勿轻易向陌生人转账。

  三、洗钱风险及防范方法

  上述各类电信诈骗行为,危害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增加了洗钱的风险。“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或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

  电信诈骗不法分子可能涉及的犯罪有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且不法分子诈骗获取资金后,一般会通过借用他人账户、将财产转化成现金或其他结算方式洗钱。其往往首先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存入银行,并通过频繁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换、跨国转移资金等方式,掩盖非法钱财的真实来源,逃避侦查追踪,并最终通过分红、经营收益等形式将钱“洗白”。此类诈骗洗钱案例中的部分受害人不仅可能被骗取钱财,甚至可能被利用为他人洗钱提供“帮助”(如向亲戚朋友出借银行账户或期货账户以便其转移钱款等)。因此,广大群众应时刻警惕此类诈骗及后续洗钱行为,提升反洗钱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来源:东海期货网站及汇付天下网站,有删改)

  案例文章二:揭秘地下钱庄洗钱黑幕

  说到洗钱,很多人会觉得离我们很远,其实不然,生活中一些看似平常的交易,却很可能存在“洗钱”风险。比如深藏暗处的地下钱庄已逐渐成为贪腐、走私、逃税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清洗赃款的通道。

  一、地下钱庄犯罪手法

  地下钱庄主要包含两种类型:支付结算型、非法买卖外汇型。

  类型一:支付结算型

  不法分子利用其控制的大量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从而实现偷逃税款,非法套现等不法目的。

  类型二:非法买卖外汇型

  非法买卖外汇型地下钱庄有以下两种交易方式:

  “对敲型”外汇交易:不法分子在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后按照汇率计算好对应外币,然后通知境外合伙人将对应外币扣除佣金后划转到“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反之亦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

  “换汇黄牛”: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俗称“换汇黄牛”。这种交易规模不大,现金交易较多。

  二、地下钱庄的危害

  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影响了合法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还助长了非法集资、贪污腐败、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成为洗钱分子清洗赃款的主要渠道。因此,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刻不容缓,需要全体公民积极配合。

  三、法律升级,为地下钱庄定罪

  为依法惩治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和非法买卖外汇都属于“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方面,《解释》在《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执法力度,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将原有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用户安全提示

  因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地下钱庄一直是人民银行、公安部门的打击重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旦被查出与地下钱庄发生交易,将受到公安部门的调查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因此,广大用户要高度警惕:

  1、不出租、出借身份证件;

  2、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账户、银行卡或收款二维码;

  3、不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收款或提现;

  4、选择正规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5、充分履行公民义务,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如发现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搜狐网,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