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涉黑社会犯罪洗钱案
一、案件事实及洗钱手法:
1.利用公司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熊某为南昌市某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拉拢村委会主任等手段,形成了以熊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底,熊某告知甲公司负责人其可以通过运作使该公司以底价购得该宗土地,但需收取“活动费”。本案被告人曾某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熊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根据熊某指派以乙公司的账户接受了甲公司转款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前期“活动费”。此后,为获取后续“活动费”,熊某安排其朋友与妻子成立丙公司,并以合同工程款名义多次通过丙公司账户收取甲公司转账,共计3200万元。
2.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犯罪所得。为帮助熊某掩饰、隐瞒前述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曾某接受熊某指使,采取提供、使用上述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提现等手段帮助熊某将上述赃款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试图逃避监管。
3.签订虚假合同掩饰犯罪所得。2016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得知熊某被立案侦查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曾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预付款合同,意图为熊某隐匿收到甲公司支付“活动费”的犯罪事实。
二、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提现等手段隐匿人民币3700万元的来源、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无讼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