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等涉金融诈骗洗钱案
一、案件事实及洗钱手法:
1.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车辆、保险。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在明知夏某通过推广“能量锎”平台的方式实施金融诈骗犯罪,仍为夏某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夏某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车辆、保险。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在三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共计19016378.66元,后办理退保9000000元;被告人夏某某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共计504900元。
2.通过取现、变卖车辆等方式藏匿犯罪所得。2018年4月,施某某明知夏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将夏某通过他人汇入其银行账户的1055800元取现,在使用部分后连同家中现金共计940000元藏匿于其弟弟被告人施小某空置房屋中。此外,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施小某等在明知夏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将多辆夏某出资的车辆变卖,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二、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施小某、李某某明知是他人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等便利,通过买卖、投资等方式转移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施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来源:无讼案例网)